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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和各党支部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照规定在党内或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级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全院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及加强党的建设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六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院事业改革发展、涉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实际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院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院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院党的各级组织公开;

(三)涉及学院各党支部和相关系(室、中心)的党务,在相应的党支部和系(室、中心)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和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所属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情况,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召开组织生活会等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等情况;

(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等情况;

(七)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机制,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第八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职权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公开事由、责任主体等。

(二)审核。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依照职权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四)实施。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九条 党员按有关规定可向学院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事项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简便易行、灵活多样、勤俭节约、便于监督的原则,将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其中,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宣传橱窗、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第十一条 推进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等有机结合,建立完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和载体,实现统筹使用、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师生员工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一般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即时公开等情形。

(一)长期公开。对党组织的政策规定、制度规范、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直至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一般可以视情况每月、季度、半年或每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整改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后即时公开,对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章  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拟公开的党务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个人的信息,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应当对党务公开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直接关系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安全稳定问题的党务事项,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党务公开信息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使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方式及时主动公开,增强信息发布实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制度。公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时,应当将相关解读材料一并予以公布,并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方式宣讲释疑,传递权威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监测反馈制度。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应当提前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对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员制度。聘请党员或师生员工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提出合理化建议;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归档管理制度。及时将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案、公开情况等资料登记归档、妥善保管,积极做好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考核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委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党委所属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学院党委每年向有关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师生员工、群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照党务公开目录,逐项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查进行整改落实。专项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时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机械工程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附件2: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党务公开目录.docx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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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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